甘肅高院裁定玖富與出借人非民間借貸關系,出借人應訴實際借款人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涉及網貸平臺的借貸糾紛案件。該案中,出借人因資金回收問題起訴玖富普惠公司。經審理,法院最終認定玖富普惠僅作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出借人之間不構成直接的借貸法律關系。判決指出,出借人要求平臺承擔還款責任的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依法駁回了其再審申請。這一裁決進一步明確了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
甘肅省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該關系成立應以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且款項實際交付為要件,缺一不可。依據蘭州中院原審查明的事實: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再將出借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個人存管賬戶內。出借人作為主動注冊操作的當事人,應當對上述材料內容明確知曉并認可法律后果。裁定書中明確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沒有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甘肅省高院裁定書中明確表述,出借人與玖富普惠公司簽訂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及 /或債權轉讓人或其指定賬戶時,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由此,上述約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或債權轉讓人推薦 撮合等服務。結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間,多次、多筆出借款項并支付款項的事實,其認可并實際履行與玖富普惠公司之間的服務協議,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原審據以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自P2P網貸行業開展清退工作以來,類似訴訟案件已不少見。司法實踐表明,合規運營的網貸平臺與出借人之間僅構成信息中介服務關系,而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因此,出借人若以借貸糾紛為由起訴平臺,其訴訟請求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根據法律規定,實際獲得借款資金的借款人方是還款義務的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償還責任。因此,玖富出借人只有起訴網貸實際的債務人——借款人,并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證據,才能最終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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