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電動汽車充換電收費有調整 經營場所不得串通漲價
導讀: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促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5月4日,記者從山西省發改委獲悉:我省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及用電價格有所調整,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經營場所不得串通漲價、價格欺詐。
充換電設施經營主體要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價方式、投訴電話等信息,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有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電網企業直接抄表到戶且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單表計量的居民用戶可選擇按居民峰谷電價政策執行。
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輸配電價,2025年底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經營主體,暫未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據悉,《山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山西省定價目錄〉的通知》已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已不在定價目錄范圍,由市場調節,各市發展改革委會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有關政策文件進行清理、廢止。(記者 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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