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說謊?三名當事人被罰款5000元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實習生 萬佳
總有人認為,在法庭上說話可以不負責任、隨便說說,于是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不誠信訴訟行為時有發生。這不僅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更妨礙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近日,成都雙流法院在審理一起合伙合同糾紛案時,對在訴訟中故意作虛假陳述的原告王某、周某及被告文某依法作出各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目前,原告王某、周某已繳納罰款。
雙流法院審理的原告王某、周某與被告文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王某、周某依據一份《借條》主張其與文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借條》上記載的50000元系王某、周某共同向文某出借的款項。二人要求文某歸還借款50000元。
在該案庭審中,文某對該《借條》所載的款項性質作了兩種不同的陳述。而在雙流法院審理的原告王某、周某與被告文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中,王某、周某基于同一份《借條》要求文某支付解除合伙關系的欠款,主張該《借條》系王某、周某、文某三人就文某退伙事項進行結算后得出的結果。在法庭明確告知虛假陳述將承擔法律責任后,文某就《借條》所載款項的性質作出了第三種陳述。故法院認為原告王某、周某以及被告文某均存在欺騙法庭、虛假陳述的行為。
法院認為,前述當事人在兩個案件中對案件關鍵事實、關鍵證據作出了前后矛盾的陳述意見,嚴重妨礙了案件事實的查明,擾亂訴訟秩序、蔑視司法權威,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原告王某、周某以及被告文某分別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提醒,訴訟主體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誠信原則,不得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任何在法庭之上編造事實、不實陳述的行為,都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庭之上,對任何妨害訴訟的行為零容忍,一旦查實,必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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