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預售票不能成了“空頭支票”
演出、展覽會等可以預售門票,但決不能以“套路”消費者為能事,不能虛假宣傳,不能制定“霸王條款”,不能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既需要商家的自律,也需要嚴格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作為的他律。否則,長此以往,勢必擾亂票務市場秩序,招致消費者“用腳投票”,真要如此,結果只能是沒有贏家。
張國棟
近日,周杰倫演唱會門票提前半年預售的消息引發熱議。在預售開始之際,不少網友發帖質疑,提前半年收取門票費用,且票價不菲,并不合理。而開啟預售48小時后,退票將收取訂單價格的30%手續費,也讓一些人感到不滿:有人認為無法預判半年后是否會因為其他安排影響觀演行程,30%的退票手續費過高。(據12月8日《法治日報》報道)
這并非孤例。隨著演藝市場持續火熱和網絡票務平臺的發展,不少演出和展覽會提前放出預售票吸引消費者。一些明星演唱會甚至“一票難求”。從表面上看,預售票較現售更劃算,從而吸引了不少消費者,但實際上,目前網上預售票套路不少,例如宣傳內容與實際不符、退票退款難、預售周期過長等,引發的糾紛頗多。有消費者直言,預售票最開始有折扣價、可選座等優勢,現在卻成了“稀缺品”,要靠搶,一旦遇到問題,后續維權費時又費力。如此看來,這與其說是預售,倒不如說是“套路”,意在渾水摸魚,乘機“撈一把”。
就預售票本身來說,只要雙方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本無可厚非,但商家推出的預售票必須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預售票也要合法合規,不能制定“霸王條款”,不能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無論是預售還是即時售,消費者購買了門票,就與商家形成了合同關系。如果商家承諾的商品或服務貨不對板,或者以“折扣預售”等方式作虛假營銷,就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涉嫌欺詐,商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進而言之,當前需要規范的其實不是預售票這種銷售模式,而是虛假宣傳、“套路”消費者之類的行為。除了商家要自律,做到相關事項在售票界面明確告知,保障消費者的正當退票權,不能虛假宣傳,不可玩文字游戲、不可“留一手”等,相關監管部門也應及時出手,有所作為,加大對票務市場的監管力度,對預售票中存在的亂象加大懲治力度,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演出票務市場預售票亂象,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商家存在故意拖延退票時間或者無理拒絕退票的情況,商家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宣傳內容夸大其詞,應適用《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其改正、罰款甚至停業整頓。如果預售模式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組織及各級檢察機構可以依法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無論如何,演出、展覽會等可以預售門票,但決不能以“套路”消費者為能事。這既需要商家的自律,也需要嚴格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作為的他律。否則,長此以往,勢必擾亂票務市場秩序,招致消費者“用腳投票”,真要如此,結果只能是沒有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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