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行規”成了欺詐擋箭牌
□胡立彪
近日有媒體報道,貴州貴陽市民吳先生在一家水果批發市場購買了一籃水果(帶籃毛重3公斤),發現里面有很多濕紙(重約0.5公斤),他懷疑這是商家故意增重壓秤,向媒體反映情況。媒體對當地幾家水果批發市場進行調查,發現商家在果籃或果箱中放濕紙是一種普遍現象,濕紙重量占果籃或果箱總重的10%以上。商家解釋稱,在果籃或果箱里放濕紙是為了給水果保鮮,賣水果的都這么做,這是“行規”。
事實上,這種“行規”并非貴陽水果市場獨有,在其他地方的水果市場也廣泛存在。去年7月,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消委會對當地水果批發市場進行調查發現,來自廣西、重慶、湖北、海南等地的沃柑、夏橙、芒果、哈密瓜、蘋果等各種水果,55.9%的水果包裝凈重與水果凈重之比超過10%,最高達到25%。包裝物除塑料筐、紙箱、水果套袋外,還有各種材質的墊紙,它們一般被稱為“減損紙”。對于其作用,水果商的解釋口徑一致:一為防止水果在運輸途中損傷,二為保鮮。
從用途看“減損紙”的確很有用,但它們也有重量,會增重壓秤。網上有這樣一個說法:“一張紙跟枇杷在一起可以賣枇杷價,跟櫻桃在一起可以賣櫻桃價。”網友參透的道理,水果商也明白,“減損紙”的價值要發揮到最大,一看跟誰“在一起”,二看用多少。
如果沒有人管著,當然是多多益善。問題恰恰在于,在水果批發環節,果籃果箱可以放多少“減損紙”,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規標準。原質檢總局和原工商總局2004年聯合發布的《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蔬菜、水果等食品的稱重負偏差在2%~4%,商品價值越高,允許的負偏差越小。該辦法還明確,經營者不得將包裝的重量計入商品的重量。若按照該辦法,前文水果商販帶包裝銷售水果且稱重負偏差遠遠大于限定值,顯然屬于違法行為。不過,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水果批發環節。原質檢總局2017年發布的《新鮮水果、蔬菜包裝和冷鏈運輸通用操作規程》規定,“必要時在包裝容器內使用襯墊、包裹、隔墊和細刨花材料”,但沒有規定具體數量。原農業部2009年發布的《新鮮水果包裝標識通則》中,相關規定只有“包裝內不得有異物”。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發布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適用于預包裝食品。
為了便于監管,一些地方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性的管理辦法。比如浙江省嘉興市出臺《果品包裝管理辦法》,規定“紙箱、筐裝包裝箱重量(含“減損紙”等輔助包裝材料)誤差允許在±150克以內,塑料盆、泡沫包裝箱重量(含“減損紙”等輔助包裝材料)誤差允許在±100克以內”。不過,由于國家法規在這方面存在整體的疏漏,而且規定執行常不到位,難以形成普遍約束。而用紙板紙片等墊箱子的做法客觀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于是商販們所用紙板、紙片越用越多,各種壓秤手法花樣日新,并逐漸從潛規則變成顯性“行規”。
這樣的“行規”當然不好,從法律角度講此舉或涉嫌欺詐,其害不只侵犯消費者權益,長此以往,整個行業市場也會因之而受失信之疑,難以健康發展。在“行規”負面力量裹挾之下,沒幾個商販能夠堅持商業操守,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即使有堅守者,也會被視為異類,受到排斥,難以經營生存。
顯然,坑人“行規”早該清理了。靠什么清理?靠完善法律,靠加強監管。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出臺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及細節規定,堵住監管漏洞。只有讓法律之劍高懸,形成巨大的威懾力量,才能讓市場主體始終敬畏而不敢逾越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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